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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05号原告许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永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油田中原区。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林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