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05号原告许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永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油田中原区。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林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