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柏涛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柏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柏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群。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柏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黑12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柏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于柏涛不服,以其不构成诈骗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柏涛及其辩护人马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柏涛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慕安萍书 记 员 鄂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