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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城市运输公司与步怀金、王存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城市运输公司,步怀金,王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67号申请人:邹城市运输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城前东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316684。法定代表人:张德常,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步怀金(驾驶员),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邹城市。被申请人:王存伟(实际车主),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邹城市。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人邹城市运输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步怀金驾驶的登记在王群名下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0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部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城市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步怀金驾驶的登记在王群名下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0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一辆。扣押期间,由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扣押期限2年(从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步怀金、负担(申请人邹城市运输公司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