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霍俏仙与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俏仙,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115号申请人:霍俏仙,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绿苑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霍俏仙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霍俏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95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兵以其位于大同市南环路西延段东侧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俏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吴兵座落于大同市南环路西延段东侧地号为0212010016(003)面积为7378.12㎡的土地使用权;查封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面积为5560㎡的建筑物,冻结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5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霍俏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史保国审判员 谷立军审判员 杨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晓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