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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百文、海阳市徐家店镇修家苇夼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文,海阳市徐家店镇修家苇夼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62号之二申请人:张百文,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执行人:海阳市徐家店镇修家苇夼村。法定代表人:修志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海阳市徐家店镇修家苇夼村在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海阳市徐家店镇修家苇夼村在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