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美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美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美秀,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该公司董事长。曾美秀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7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标的物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且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案件,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767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郭燕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