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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徐卫刚、康杰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徐卫刚,康杰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485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刚,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群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杰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徐卫刚、康杰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