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某同意被执行人胡某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周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人民陪审员 柴薇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