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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忠,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59号自诉人:张存忠,男,汉族,1944年1月3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自诉人张存忠以被告人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村民委员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已由本院执行局执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存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赵星银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