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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017-777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工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鹤岗市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工司。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工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