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德生、宋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生,宋艳华,邓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01号申请人:刘德生,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宋艳华,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邓春明,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刘德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艳华驾驶的邓春明名下的起亚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在5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宋艳华驾驶的邓春明名下的起亚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