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周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793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敏,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作出的(2015)碚法刑初字第006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该案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敏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