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XX善与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善,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034号原告:XX善,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西宁市。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平,西宁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委会,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建北巷1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D0124692-0法定代表人:雷永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贵海,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善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XX善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善承担。审判员 张育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正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