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3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秋梅与孙风莲、马荣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梅,孙风莲,马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66-2号原告:黄秋梅,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风莲,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马荣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交通路17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3766-1号财产保���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孙风莲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马荣华申请解除被告孙风莲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马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风莲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