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堃诉陈伟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堃,陈伟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779号原告:张堃,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陈伟臻,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徐运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堃诉被告陈伟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张堃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梁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