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扶斌与欧阳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斌,欧阳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扶斌,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被告欧阳仕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斌诉被告欧阳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斌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20元,决定由被告欧阳仕勇承担。审判员 徐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