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刘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刘正强,李海棠,郑正方,黄雅玲,刘有余,魏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75号一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红,女,该行员工,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刘正强,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李海棠,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郑正方,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黄雅玲,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刘有余,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魏小妹,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古田支行)诉被执行人刘正强、李海棠、郑正方、黄雅玲、刘有余、魏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郑正方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正强、李海棠、郑正方、黄雅玲、刘有余、魏小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利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