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吉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吉张,潘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权,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詹吉张,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潘爱美,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吉张、潘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450元和执行费2966.75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詹吉张的房产进行查封,但目前不宜进行处置,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