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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洪军、贺彩侠等与陈英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军,贺彩侠,陈英,陈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411号原告:陈洪军,男,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贺彩侠,女,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英,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帅,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军、贺彩侠与被告陈英、陈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军、贺彩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军、贺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洪军、贺彩侠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