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中生、邵春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生,邵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曹中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邵春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中生与被执行人邵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已经受理了曹中生申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鲁1728执882号。本执行案件系申请执行人曹中生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8执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忠审判员 曹金奎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