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余金秀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余金秀,黄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熊健。委托代理人:舒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曾世昌,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余金秀,女,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黄芩,女,生于1993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7)乐市三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余金秀、黄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319507.7及利息,负担公证费200元、执行费480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金秀位于峨眉山市滨湖西路71号18幢2-1-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11800834),对以上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