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海与王振洋、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王振洋,张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07号原告:白海,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遂平县。被告:王振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莉,女,1988年7月2日出生,住遂平县。原告白海与被告王振洋、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