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9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智岭与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智岭,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396号原告:纪智岭,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1601号。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越,该公司项目管理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光,该公司职工。原告纪智岭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纪智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智岭负担。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李 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