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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学顺与李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顺,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顺,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顺与被执行人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