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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伟明、陈国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明,陈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2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吴雪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光明村***号。被申请人:杨伟明,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陈国妹,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雪红与被申请人告杨伟明、陈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211民初3856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杨伟明、陈国妹名下价值3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对申请人吴雪红提供用于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万科广场(XXXXX地块)XX子地块二期XX楼XX层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吴雪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雪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杨伟明、陈国妹对此无异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吴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伟明、陈国妹名下价值3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吴雪红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万科广场(XXXXX地块)XX子地块二期XX楼XX层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玉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