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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道成与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成,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初40号原告李道成,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张先才,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地址淅川县盛湾镇。法定代表人李州勤,镇长。委托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成诉被告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道成以被告已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