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842号原告:王丽霞,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洛栾快速通道东(县热源厂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2876435H(1-1)。法定代表人:李巧真,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丽霞与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丽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