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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79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印洪全、马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印洪全,马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被执行人印洪全,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马红英,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执行人印洪全、马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印洪全、马红英返还借款本金239487.81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4383.92元,逾期利息48800.3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599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印洪全、马红英银行存款19091.07元,并依法拍卖印洪全名下苏D×××××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印洪全、马红英名下暂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袁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