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秀花、刘庆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花,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89号申请人:李秀花,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刘庆林,男,1998年4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李秀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庆林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申请人李秀花以现金人民币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