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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东明、张桂平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明,张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东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抚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建组基建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抚州市。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6年5月1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六水桥派出所执行。2016年9月2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2017年5月30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原审被告人张桂平,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抚州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业主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6年3月2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2016年4月8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2016年6月1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执行。2016年9月2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2017年5月2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桂平、杨东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赣100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东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