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利修与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修,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刘利修,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李庄村圈子组。经营者:胡传军,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刘利修与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履行(2017)苏108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或其经营者胡传军银行账户存款6927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邮市盛达布料加工厂或胡传军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