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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利,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大杨行政村大杨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82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3元,执行费323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利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