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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夏琴、王显富等与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夏琴,王显富,王某1,王某2,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791号原告:汪夏琴,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显富,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某1,女,200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某2,男,200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徐庆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夏琴、王显富、王某1、王某2与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汪夏琴、王显富、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夏琴、王显富、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夏琴、王显富、王某1、王某2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婕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