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鲁章永与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章永,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97号原告:鲁章永,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雪,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秀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章永诉被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