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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云、章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云,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财保71号申请人:郑云,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申请人:章明,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郑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云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现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息共计32100元未还,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章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章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1元,由申请人郑云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沈贤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