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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凌征池与香小莲、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征池,香小莲,梁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凌征池,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香小莲,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志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凌征池与被执行人香小莲、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香小莲、梁志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且两被执行人应付还4613.36元受理费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志成名下位于桂城××区××村屋、××南××路××广场××、××广场××、桂城××鞋××城××号铺,因上述房产没进入拍卖程序,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处理上述房产,另外,本院另外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志成名下车牌号为粤Y×××××号小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香小莲名下车牌号为���Y×××××号小汽车,因上述汽车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所在位置,故本案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有处理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