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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潘文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潘文贵,潘文清,黄春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广场西侧中晖商业广场北区21幢第一单元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9940。被执行人潘文贵,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潘文清,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春树,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文贵、潘文清、黄春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文贵、潘文清、黄春树归还借款人民币十九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春树名下的船名为闽莆渔养75022的木质船舶一艘,并已向海洋与渔业局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船舶。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春树的船舶须等待海洋与渔业局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燊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邹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