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日力尔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日力尔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13号罪犯日力尔日,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日力尔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2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1月6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日力尔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日力尔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日力尔日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日力尔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个。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日力尔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日力尔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