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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顾泽亮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泽亮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89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泽亮,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泽亮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719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送达被告人顾泽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书记员李洁云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泽亮饮酒后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派出所值班室内,干扰民警处理他人警情。在民警将顾泽亮拉出值班室后,被告人顾泽亮继续在值班室门口与民警争吵、叫嚷,之后揪住民警王某某的头发将王某某扯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鉴定系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顾泽亮家属在案发后主动向王某某道歉,被告人顾泽亮在本案中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妨害公务罪罪名及本案审理程序,被告人顾泽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泽亮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顾泽亮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泽亮自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顾泽亮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官检量建(2017)71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顾泽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行相适应。鉴于被告人顾泽亮在本案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顾泽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泽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朱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展兴海法官助理  和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