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春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春雷,男,1986年8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沈阳市铁西区。2012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春雷盗窃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庄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春雷及其辩护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春雷是一汽物流公司司机,负责往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运送汽车零件。李国辉、崔宝成、冯公亮(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2015年12月8日20时30分许,在一汽大众公司一厂奥迪总装车间某工位附近,由李国辉负责望风,崔宝成趁无人之机将一箱8个奥迪车ESP-装置装入其工作所用的垃圾车内,在车间门口交给李国辉,李国辉将零件藏匿在厂内垃圾场附近。后李国辉打电话给冯公亮,冯公亮通知郭春雷(绰号“大新子”)到垃圾场,郭春雷将8个奥迪车ESP-装置拉出厂外,并按冯公亮指示的地点存放,冯公亮再将上述零件运送至李国辉的出租屋。后李国辉以人民币136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金行(已判刑)。李国辉获赃款9600元,分给崔宝成1600元,冯公亮2400元。2016年1月6日,李国辉、崔宝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奥迪车ESP-装置12个,冯公亮让郭春雷将盗得零件从厂内拉出后按其指示地点存放,冯公亮再将赃物藏匿在李国辉的出租屋。2016年1月8日,在公安机关抓获李国辉时在其出租屋查获12个奥迪车ESP-装置,现已返还一汽大众公司。经鉴定,被盗奥迪车ESP-装置20个合计价格人民币455100元。综上被告人郭春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春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刘某证言,同案人李国辉、冯公亮、陈金行供述,被告人郭春雷供述,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单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郭春雷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没有参与盗窃的秘谋过程,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春雷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同案人冯公亮的指示将被盗物品进行短距离运输,其与其他同案人不相识,对盗窃时间、地点、参与人,所盗汽车零件的种类、数量,销赃、分赃情况均不知情且未分得赃款,故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来看,应认定郭春雷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郭春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