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北京嘉佣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慧,北京嘉佣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5709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慧,女,1982年01月0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证件号:×××。被执行人:北京嘉佣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A-1108。申请执行人李冬慧与被执行人北京嘉佣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佣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1076.96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付光鹏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