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与胡福志、杨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胡福志,杨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82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负责人:温满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威、王敏璇,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福志。被告:杨秀珍。本院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福志、杨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福志、杨秀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静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