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耿恩忠、郜东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恩忠,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耿恩忠,男,49岁,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系无,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郜东河,男,59岁,1958年4月7日出生,地址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冀1181执69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郜东河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郜东河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