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志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34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邱志铭,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邱志铭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邱志铭判处罚金8000元。因邱志铭未主动缴纳罚金,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邱志铭在明溪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尚余3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向邱志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志铭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晴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