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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080号申请人: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法定代表人:黄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勇、李超,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金军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师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