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郑旭燕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燕,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983号原告:郑旭燕,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郑旭燕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李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旭燕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李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0元,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后,李岩忠为被告李斌向原告代偿了借款本金150000元。其余本金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因案涉借款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同年12月7日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旭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旭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旭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 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