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傅佳俊与梁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佳俊,梁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735号原告:傅佳俊。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员工。原告傅佳俊(下称原告)与被告梁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佳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傅佳俊负担。审判长 陈润根审判员 廖红明审判员 刘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