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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吉克依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依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1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克依洛,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职业,住四川省美姑县。2012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2月31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克依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克依洛于2017年5月23日1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西城湾小区1栋1单元402室,趁他人熟睡之机,采取顺着水管爬窗入室的手段,盗得被害人文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0500元,所获赃款被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克依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吉克依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克依洛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吉克依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刑罚。被告人吉克依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克依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克依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吉克依洛退赔现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给被害人文鲲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湘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