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诉被告伊春华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伊春华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97号原告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伊森,职务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4129532569K。住所:伊春市友好区新兴委。委托代理人郭金良,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区司法局局长,住伊春市友好区前进委。委托代理人李长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区司法局副局长,住伊春市友好区和平委。被告伊春华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诉被告伊春华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立平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英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