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256李源观与倪金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256号原告李源观,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倪金弟,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370X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负责人卢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代肖,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观与被告倪金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源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源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源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源观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凯 来源: